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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9:34:40编辑:虚情假意网浏览(78)
程序性规范的发布对于填补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的规范空白,保证司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5]〕 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61页。〔[22]〕那么,这个意义上的支持是指什么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对其他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给予支持。
因为宪法、立法法虽然规定的是撤销法规,但对法规可以作出限缩解释,即不是指整部法规,而是指法规中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那些条款。在2004年庆祝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的讲话中谈到了支持和督促,而到了2014年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的讲话中专门论及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但没有出现监督与支持或支持和督促之类的论述。除了撤销法规尚处于休眠状态之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监督法规定的人大监督方式也极少启用。人大与被监督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给足面子,以和为贵的制度及其实践,从积极的角度来看,不应将其视为一种妥协,也不应简单地从政治力学角度认为这是人大缺乏足够政治权威所致(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也是先请制定机关自行纠正,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的政治权威低于那些存在问题的党规制定机关〔[52]〕),而可以认为是一种凝聚共识的机制。2015年修改立法法时在第五条增加规定立法公开。
例如,制定机关拖延推诿的,视情况予以曝光。另外,虽然立法法、监督法规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要求,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至201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收到过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层级审判监督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保证法制统一的基本方式,尤其是下级法院对法律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层级审判监督的方式统一法律的适用来保证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司法改革的实践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更多地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履行职责。首先,法律,包括立法机关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论它们的内容多么具体,其与具体的案件并不直接关联,都还是属于提供抽象规则的行为,法院在具体的审判或个案中还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具体的解释。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的政法单位,就必须通过出台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党组织提出的政策在本法院系统的落实,如G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复学工作的意见》。在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解释的请示一般也会对具体的个案的情况也有实际性了解,但毕竟没有参与审判的法律过程,亲历性不够,也容易发生幕后的操作,从而与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相悖。
[xvii]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地方两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地方人大不应再制定允许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否则将与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我国《立法法》直接相冲突。三年来,G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抽象性规范性文件中有11件是涉及实体事项的,占14.9%,比如2015年的《G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G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卡拉OK场所侵害音像著作权案件的参考意见》《G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
当然,不同级别的法院承担的行政事务是不同的。在实践中,由于下级法院怕上级法院改判后影响考核任务或出现错案责任的追究,就干脆经常性地请示,这不但破坏了审级制度,而且放弃了自己的审判职责。司法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重要途径。[xv]按照实务部门的说法,我国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了政治功能、法制统一功能、层级监督功能、对行政权的监督功能。
[v]这本身就削弱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提法的规范意义,也混淆了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界限。应该说,这个事例引发广泛的关注的原因主要是地方法院用抽象规范性文件扩大了犯罪圈。[xx]参见刘红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学解读与阐释---民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i]2018年,李步云教授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提出了审查建议,指出该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ii]由此引起学术界关注。
事实上,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有关文件中也提到要求地方法院发布统一审判标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本质上属于制定抽象性规则的行为,与审判权行使的本质是相悖的,更重要的是,由地方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不仅不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会加重已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
这些政策性文件虽然不是司法解释性文件,但是需要法院系统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只是不能直接援引在法律文书中),从而间接地影响着审判业务的实践,大体上属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xvi]这种做法的优点比较简单易行,不需要在制度上作比较大的变化,在实践中的可行性程度比较高,有些地方实际上也开展了这项工作。
[vi]参见董鸣:《我国地方法院审判规范指导发展机理研究》,《法律适用》2012年第1期。[xix]参见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法学》2019年第1期。根据我国《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着诸如立法机关拥有的广泛的抽象性规范制定的权力,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抽象司法解释权,高级人民法院则没有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力,虽然在实践中用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的适用,看似可以弥补因为层级审判监督的缺陷,但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况且,这种做法还会带来更大的弊端和危害:由于不能在法律文收中直接援引,但又要求下级法院遵守,于是在实践中,下级法院就只能在正式法律文件之外再建立一个文件档案,从而出现了副卷现象。G省是我国经济发达大省,改革开放的程度高,各种类型的纠纷都比较突出,法治的需求比较大,G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方式在地方法院的系统中具有典型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类型多样,具有代表性。如果不是涉及犯罪的界定的问题,很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不过,笔者注意到,美国等国家最高法院制定抽象规范性文件主要还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这么做的主要考虑是这些规则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由最高法院在总结联邦各级法院的基础上制定这些规则,最为有利,[xiii]但规则需经国会批准后才能可生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19年11期 进入专题: 高级人民法院 抽象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性文件 层级审判监督 。这恐怕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处于对这个做法又否定又需要矛盾境地的真实原因。
三年来,G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发布行政性事务规范文件48件,占其所发布规范性文件总数的66.2%。因此,选择G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至2017年发布的抽象规范性文件作为考察样本是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
如果负责具体审判的法院在适用过程中把对具体问题的判断交由上级法院解决,实际上就是放弃审判权的行使者应承担的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地方审判工作的做法非常普遍,甚至已成为高级人民法院实现本地域统一司法的不可或缺的方法,其中的原因值得思考。三年来G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发布程序性规范文件14件,占比为18.9%。摘要: 高级人民法院以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导地方审判业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立法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
抽象规范性文件是与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相对的。需要说明的是,有的文件是综合性的,其中既包含着行政性事务,也有程序性的规范,还包含着实体性规则,笔者于本文的统计则是根据规范文件内容的主要方面进行的。
[iii]参见姚魏:《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困局及纾解---以法律效力为中心的制度建构》,《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1期。一般来说,人民法院的核心任务是通过行使审判权完成审判职能,只需要发布裁判文书这种具体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G省法院年鉴的记载,G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共发布重要规范性文件74件,包括行政事务类48件,占比为66.2%,司法业务类26件,占比为33.8%。第三,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规范性文件使原本就存在的司法行政化倾向更加突出。
然而,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大部分案件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完成了终审,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能通过个案审理发挥层级审判监督的功能,从而不能完成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法制适用的统一性的任务,于是通过发布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对法律的统一理解就是有必要的。在加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应当扬弃这种静态的法治观,树立立法与司法进行良性互动的法治观。一般而言,程序性规范是由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来规定的,具体的细节性程序法院可以自己制定,但为了防止自利、影响公正,法院制定的细节性程序规范也应当纳入立法机关批准或审查的程序。[xvii]如《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8条就规定,……(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办法、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如前所述,无论是程序类规范性文件,还是实体类规范性文件,都是直接影响地方法院审判业务的抽象规范性文件。比如,2015年的《G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G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管辖变更后诉讼费用是否随案移送等问题的指引》《G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院长庭长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
另外,2015年至2017年是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阶段,尤其是实施了人、财、物省级统管措施,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总之,立法者与司法者的良性互动而导致的法治的统一性是动态的,它实际上使法律适用环节的各个主体之间取得了平衡,从而克服了静态的法治的统一性与多样性割裂的问题。
这被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规则制定权在立法上的首次体现。另外,从理论上讲,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的职能还是审判以及通过审判实现层级监督,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还应当是裁判文书,而不是制定发布抽象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需要将实践中其发布其他的抽象规范性文件纳入视野,才能更好地分析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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